【正見網2009年04月16日】
【原文】
春,正月,丁卯,漢太后下誥,授監國(1)符寶,即皇帝位。監國自皋門入宮,即位於崇元殿,制曰:「朕周室之裔,虢叔(2)之後,國號宜曰周。」改元(3),大赦。楊?、史弘肇、王章等皆贈官,官為斂葬,仍訪其子孫敘用之。凡倉場(4)、庫務(5)掌納官吏,無得收鬥余(6)、稱耗(7)。舊所進羨餘物(8),悉罷之。犯竊盜及奸者,並依晉天福元年以前刑名,罪人非反逆,無得誅及親族,籍沒家貲(9)。唐莊宗、明宗、晉高祖各置守陵十戶,漢高祖陵職員、宮人、時月(10)薦享及守陵戶並如故。初,唐衰,多盜,不用律文,更定峻法,竊盜贓三匹者死;晉天福中,加至五匹。奸有夫婦人,無問強、和,男女並死。漢法,竊盜一錢以上皆死;又罪非反逆,往往族誅、籍沒。故帝即位,首革其弊。
(出自《資治通鑑.卷第二百九十.後周紀一》)
【注釋】
(1)監國:周太祖郭威(904年~954年)字文仲,邢州堯山(今天河北省隆堯)人。後漢劉知遠拜郭威為樞密副使,隱帝時,又加拜郭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。後來,漢隱帝猜忌郭威,乾釣四年(公元951年),郭威弒隱帝,代漢稱帝,建都汴(今河南省開封市),國號周,年號廣順元年,史稱後周,951年~954年在位。
(2)虢(音國)叔:周文王弟。叔是他的字。他與虢仲同封於虢,為文王的卿士,對王室貢獻大。相傳為後世郭氏之祖。
(3)改元:改漢乾釣四年為廣順元年。
(4)倉場:收納穀米的地方。
(5)庫務:收藏財物的地方。
(6)鬥余:征糧食在規定的數量之外,另外多收的部分。
(7)稱耗:在規定稱取的數量之外,藉口損耗而多收的部分。
(8)羨餘物:該繳的賦稅之外,又另外多收的部分。
(9)籍沒家貲(音資):登記沒收家產。
(10)時月:四時及月份。
【語譯參考】
春季,正月初五,後漢太后頒下誥令,授予監國郭威印信和傳國寶,正式即皇帝位。監國郭威從皋(音高)門進入皇宮,在崇元殿即位,頒布制書說:「朕是周代宗室的後裔,虢叔的後代,國號應該叫周。」改年號,實行大赦。楊?(音賓)、史弘肇、王章等人都追贈官爵,官府為他們收斂安葬,並且尋訪他們的子孫敘官任用。所有倉場、庫務掌管出納的官吏,不得收取額外的鬥余、稱耗。從前所規定要繳納的賦稅以外的物資,全部罷除。犯有竊盜和強姦罪的,一律依照後晉天福元年以前的刑法條文處理;犯罪的人如果不是謀反叛逆,不得誅連親戚家族,登記並沒收家產。後唐莊宗、後唐明宗、後晉高祖的陵墓分別設置守陵的人家十戶;後漢高祖陵園的官吏、宮人,一年四季的祭祀以及守陵的戶數,一律照舊。當初,唐室衰敗,盜賊很多,不用原訂的法律條文,另外製定嚴刑酷法,規定竊盜贓物達三匹絹帛的,處以死刑;後晉天福年間,增加到五匹。姦淫有夫之婦,不論是強姦、通姦,男女都一律處死。後漢法律,竊盜一錢以上的都處死;而且罪行不是謀反叛逆的,往往滿族抄斬、沒收家產。所以後周太祖郭威即位以後,首先革除這種弊端。
【研析】
周太祖郭威即位之後,進行大赦,追贈官爵給被後漢隱帝殺死的楊?、史弘肇、王章等人,而且尋訪其子孫敘官任用,以洗刷罪名,進行補償。鑒於前朝一些法律條文不合理及深知人民疾困,隨即進行改革。主要是針對苛斂及虐刑之弊端進行修正,認為以前的刑法太過於苛刻,稍微有過失就處死,甚至滿族抄斬,不合乎情理,需革除。另外稅收除了該繳的以外,也不得以任何藉口額外多收,如此以來既可避免民怨又可減少貪官污吏。周太祖郭威能洞察時勢,進行改革,矯正先朝不合理之處,乃百姓之福。除此之外,他還糾正沙陀後漢的好殺之風,禁止州縣貢獻,並能虛心納諫,招收人才。他提倡節約儉樸,整頓吏治綱紀,減輕壓迫和剝削,招撫流民,組織生產,治理河患,灌溉良田等,多方面進行改革,而且都收到了顯著的效果。
【延伸思考】
1.法律隨著時代,經常進行修正,但再怎麼改,仍是不盡完美。最理想的管理,莫過於自己約束自己的心,依你的見解,如何才能做到?
2.亂世往往會祭出嚴刑酷法,希望能起到嚇阻之效,你認為嚴峻刑法一定有用嗎?
【參考資料】
1.《資治通鑑》(69)李國祥 顧志華 陳蔚松主編 台灣古籍 2001年二月出版
2.《資治通鑑今注》(十五) 李宗侗 夏德儀校注 台灣商務印書館
3.《白話資治通鑑》(第二十冊)沈志華 張宏儒 主編 建宏出版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