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正見網2009年08月08日】
【原文】
詠(1)既至(2),屬歲歉(3),民多私鬻鹽(4)以自給,捕犯者數百人,詠悉寬其罰而遣之。官屬請曰:「不痛繩之,恐無以禁。」詠曰:「錢唐十萬家,飢者八九,苟不以鹽自活,一旦蜂起為盜(5),則其患深矣。俟(6)秋成當仍舊法。」
有民家子與姊訟家財,婿言:「妻父臨終,此子才三歲,故命掌資產,且有遺書,令異日以十之三與(7)子,七與婿。」詠覽之,以酒酹地(8)曰:「汝妻父,智人也。以子幼甚,故托汝,倘遽(9)以家財十之七與子,則子死於汝手矣。」亟命(10)以七分給其子,餘三給婿。皆服詠明斷。
(出自《續資治通鑑.卷二十》)
【注釋】
(1)詠:張詠(946年~1015年),字復之,號乖崖,濮州鄄城(今屬山東)人。宋太宗太平興國五年(980年)進士。授大理評事、知鄂州崇陽縣。淳化四年(993年),擢樞密直學士。宋真宗咸平元年(998年),拜給事中,遷戶部使,改御史中丞。景德三年(1006年),復掌三班院兼判登聞檢院。景德四年,知昇州。大中祥符五年(1012年),改知陳州。八年(1015年)八月卒。諡忠定。
(2)既至:指到杭州就任。
(3)歲歉:莊稼歉收。
(4)鬻(音育)鹽:賣鹽。
(5)蜂起為盜:大家紛起成為盜賊。蜂,眾多。
(6)俟(音四):等待。
(7)與:給。
(8)酹(音類)地:把酒灑在地上表示祭奠或起誓。
(9)遽(音巨):急著。
(10)亟(音及)命:急切命令。
【語譯參考】
張詠到杭州就任後,正值莊稼歉收,老百姓大多私自賣鹽以維持生計,被逮捕的好幾百人,張詠都從寬處罰而遣返。下屬們請求說:「不嚴厲繩之以法,恐怕沒有辦法禁止。」張詠說:「杭州十萬人家,挨餓的十有八九,如果不靠賣私鹽自救,一旦大家紛起成為盜賊,那禍患就更深了。等待秋收後自當遵用舊法。」
有民家之子與他的姊姊為家財打官司,女婿說:「岳父臨終時,這孩子才三歲,所以命令我掌管家產,而且留有遺書,說好將來把家產的十分之三給兒子,十分之七給我。」張詠看過遺書,把酒灑在地上說:「你岳父是個聰明人啊!因為兒子太年幼,所以託付給你,倘若急著將家財十分之七給兒子,這個兒子就死在你手裡了。」立刻命令把十分之七財產分給那個民家之子,剩下的十分之三給女婿。人們都佩服張詠的明斷。
【研析】
社會為了可以讓大家有共同遵循的法則,所以會因時訂定各種制度,但執行者實施時往往會有落差,有的不依法執行,私自濫用自己權力,有的太刻板,凡事依法律條文而行,不知變通。但從這兩則小故事裡,我們發現張詠是個懂得權宜之人。私自賣鹽當然不對,觸犯當時的法律,但老百姓是在不得已情況下為之,所以從輕量刑,畢竟民以食為天,如果三餐都無法溫飽,焉能要求老百姓做什麼呢?
打家產官司此一案子,打破了證據取向的斷案,如果是一般人的判決,可能是判女婿得到十分之七的家產,但張詠居然能深一層看到老人家的智慧及用心,所以斷然地判給民家之子得十分之七的財產。可見很多事,我們不能單從表面去論斷,應更深思其背後真正的意涵,才能做最恰當的處置。像張詠如此合情合理的斷案,正符合了中國人的情理法,亦即除了法之外,尚需將情及理列入考量範圍。
【延伸思考】
1、張詠尚有許多故事流傳下來,請你選一則與大家分享。
2、雖然老丈人的遺書是家產十分之七給女婿,十分之三給兒子。但演變至最後可能有哪幾種情形?請你依人心性的好壞分述之。(如女婿心性佳,可能會怎樣?民家之子有感恩之心,又會怎樣?……)
3、斷案常在人的一念之間,其結果卻相去千裡,所以你認為擁有決定別人生死權力的人,該如何去做判決較恰當?
【參考資料】
1.《二十六史精粹金譯下》門歸 主編 建宏出版社 1994年8月出版
2.《白話續資治通鑑》(第二冊)沈志華 主編 建宏出版社